您当前的位置:黎城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法律援助的流程

法律援助的流程

信息来源于:黎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14
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申请


(一)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受理。


(二)申请表中需载明: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有关单位(一般是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具备以上条件的,可予受理,由承办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签注接待意见,送交审核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五)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可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


二、审核


(一)根据援助申请表上的接待意见,由专门负责审核的人进行详细、具体的审核,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二)根据法律援助管辖规定,审查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管辖。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材料及其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理由是否真实合法。


(四)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是否确实符合援助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审批


审查结束,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


(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受援人,同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要求原审查机关复议一次,也可以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复议。


四、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 应及时出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书,指定具体承办法律服务的机构指派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直接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结案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完结后,应将全部案卷(复印件)及结案报告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留存。


(二)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结案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三)审查完毕后,经中心领导批准,确认其援助义务量,并制作法律援助案件确认书。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2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宏福大厦1007室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