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
信息来源于:黎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14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暂住证申领办法》
二、办理条件及手续
1、上户落户
(1)新生婴儿上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需持父母《户口簿》、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和母亲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8)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父母亲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9)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夫妻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10)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投靠子女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11)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手续。
(12)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立户和分户
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3、变更更正项目
(1)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2)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3)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4)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
(1)本县间直系亲属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迁移:
农业户口迁移、非农业人口迁移凭落户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跨县市(区)户口迁移:
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原件。
(4)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5)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
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户口注销
(1)死亡户口注销: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
凭出国(境)定居的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暂住户口登记
凡非本县的人员进入黎城县暂住3日以上的,在抵我县的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凡1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或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申领暂住证,在申报暂住证时还须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外来已婚育龄人员还须出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外来人员在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上交《暂住证》。
三、办事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四、办理流程
1、以下凭相关手续材料直接在派出所办理:
(1)本县间直系亲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迁移。
(2)立户和分户。
(3)新生婴儿上户。
(4)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5)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6)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7)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9)死亡户口注销。
(10)暂住户口登记。
2、以下由县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迁移或变动。
(2)跨县、市、省的农业、非农业户口迁移。
(3)其他需要审批的迁移事项。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由县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以下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审核后,报长治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1)变更姓名。
(2)更正出生日期。
(3)变更民族成份。
(4)居民身份证号变更、更正。
(5)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五、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一次性告知,待补全材料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局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评的事项,县局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报告后三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局。
六、收费标准
标准: 户口本7元/本;迁移证3元/证;准予迁入证明3元/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暂住证申领办法》
二、办理条件及手续
1、上户落户
(1)新生婴儿上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需持父母《户口簿》、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和母亲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8)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父母亲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9)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夫妻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10)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
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投靠子女单位证明(无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证明)。
(11)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
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手续。
(12)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
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立户和分户
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3、变更更正项目
(1)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2)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3)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4)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
(1)本县间直系亲属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迁移:
农业户口迁移、非农业人口迁移凭落户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跨县市(区)户口迁移:
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原件。
(4)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
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5)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
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户口注销
(1)死亡户口注销: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
凭出国(境)定居的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暂住户口登记
凡非本县的人员进入黎城县暂住3日以上的,在抵我县的3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凡1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或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申领暂住证,在申报暂住证时还须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2张。外来已婚育龄人员还须出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外来人员在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上交《暂住证》。
三、办事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四、办理流程
1、以下凭相关手续材料直接在派出所办理:
(1)本县间直系亲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迁移。
(2)立户和分户。
(3)新生婴儿上户。
(4)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
(5)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6)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7)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9)死亡户口注销。
(10)暂住户口登记。
2、以下由县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迁移或变动。
(2)跨县、市、省的农业、非农业户口迁移。
(3)其他需要审批的迁移事项。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由县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以下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审核后,报长治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审批:
(1)变更姓名。
(2)更正出生日期。
(3)变更民族成份。
(4)居民身份证号变更、更正。
(5)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五、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一次性告知,待补全材料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局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评的事项,县局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报告后三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局。
六、收费标准
标准: 户口本7元/本;迁移证3元/证;准予迁入证明3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