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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

信息来源于:黎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1/14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二、办理条件及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或原申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办事流程


1、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核对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


2、申请人提供化验血型报告单,并在派出所现场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3、受理并打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表》,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交纳工本费。


4、凭收费凭证到受理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交回原身份证。


四、办事地点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采集相关信息后到县局治安大队办理。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申领、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


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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